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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9-27
金税三期上线之后,税务机关通过法律依托和技术支持,不断扩大对企业涉税信息的采集,能够进行分析应用的税收数据逐渐积累,用来执行税务检查工作的企业风险点也越来越多。我们也经常遇到会员纳税人咨询关于自查、稽查补税的账务处理要怎么做。今天我们从国家税源的主要组成部分,查补收入的角度讨论其涉及的增值税、所得税等财税处理问题:
一、会计处理
企业发生本年度查补收入,由于只影响本年度的税收,应按会计准则进行正常的会计处理即可,以保证本年度应缴税金和经营成果核算真实、准确。会计分录如下:
(1)确认查补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一般纳税人科目)
(2)结转“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余额: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上交税款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查补以前年度收入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首先判断对财务报表是否构成前期差错。当企业要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时,应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处理,我们需要将以上分录中的损益类科目替换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对财务报表,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并调整前期比较数据。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只调整发现当期的损益科目,影响本期财务报表项目即可。
二、查补收入对所得税、增值税均有影响
1.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2、增值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98]44号)规定,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专门核算税务机关稽查应补(退)的增值税。
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待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处理之后,本账户无余额。